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全区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91号)文件要求,我盟有序推进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及配送供应管理工作,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稳定供应,促进全盟药品合理定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定点零售药店网采工作要求

(一)网采药店范围

已自愿申请开通网上集中采购权限的定点零售药店。我盟定点零售药店网采权限按季度常态化受理开通。首批已开通网采药店名单详见附件1。

(二)网采药品范围及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药采平台)采购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应在药采平台议价采购;低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或药采平台没有挂网的,可线下采购,须于采购完成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旗区医保部门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线下采购药品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各旗区医保部门负责对线下采购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并于每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盟医药采购中心邮箱。

(三)集采配备要求

根据《阿拉善盟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销售目录》,定点零售药店自行选购集采药品品种不少于50种,集采药品目录可根据销售实际动态调整,集采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

二、药品配送工作要求

(一)提高配送质效

各药品配送企业需严格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要求,全面履行购销协议相关约定。坚持远近结合,统筹做好全盟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配送工作。自通知之日起,主动对接网采定点零售药店,互换首营资质、签订购销合同并做好备货,动态调整招采子系统配送关系,撤销不再经营品种的配送权限,确保医药机构订单有效响应,订单确认后72小时内保质配送,做到货票同行、药品与订单信息一致。

(二)药品货款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实行线下回款结算,严格按照供需双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限、方式及金额及时足额回款,保障供需双方合法权益,维护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良好秩序。

    (三)配送考核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配送服务质量纳入2026年度配送考核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105号)要求执行。

    (四)供应短缺报备

各药品配送企业要严格落实市场短缺产品报备制度,因生产企业产能不足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无法供应情况要及时填写“阿拉善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短缺报备表”(附件2)报送至指定邮箱,主动做好供需衔接,减少无效下单。

(五)意见建议反馈

各药品配送企业要充分认清定点零售药店网上采购工作重要意义,切实抓实药品配送各项工作。如在配送环节存在困难、有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指定邮箱报送,我中心将统筹协调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