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人员及家属:
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保障全体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死亡人员及时申报医保关系终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及时申报停保是法定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或家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终止、账户注销等手续。医保待遇享受至死亡当日。
二、申报方式及所需材料
(一)线下办理:持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死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代办人身份证等材料,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
(二)线上办理:参保单位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厅)每月1到20日办理参保减员(暂停)申报。防止死亡后多注入个人账户,单位多交费出现退费的问题,需要先网厅办理停保,在线下办理终止业务。
三、个人账户余额清退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医保个人账户注销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或提供法定继承人(受益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信息,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业务,可选择到死亡人员参保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无医保个人账户,不适用本条支取规定。
四、严禁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单位或其他人不得实施冒名使用死亡人员就医凭证、虚构医药服务、盗刷医保卡、冒名报销、转卖药品牟利等行为。医保账户注销前,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医疗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其医疗保险凭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立即失效、停止使用。
五、法律责任
(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 个月至 12 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并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二)违规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凭证造成基金损失的,将依法追回基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须严格执行身份核验制度,不得为身份不符人员、明知参保人已死亡仍提供医保结算服务。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等异常行为,须立即停止服务并留存证据,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六、特别提醒
目前,部分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或所在单位未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请各参保单位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提醒、协助家属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请广大参保人员家属在亲人离世后及时办理医保终止及个人账户清退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终止医保关系,由此引发基金违规支付、账户资金违规划入、发生冒名骗保等问题的,相关资金依法予以追回,相应法律责任由责任主体自行承担。欢迎社会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472-6916161,医保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死亡人员医保关系终止手续,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