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6〕67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通  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67号)相关要求,对我省现行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术中显微成像辅助操作费”等3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本立项指南所设立价格项目为通用项目,已在其他类别立项指南特定学科中单独设立价格项目的,优先执行特定学科的价格项目。

2.3D打印项目价格构成中所指的物料消耗,包括但不限于塑料、树脂、金属粉末、生物墨水、细胞等3D打印材料。

3.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学3D重建辅助操作”“手术路径导航辅助操作”“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远程手术辅助操作”的,需保存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医疗数据和设备运行记录,未提供上传数据和存储服务的,执行减收政策,减收标准100元。

4.临床实践中,手术和治疗的操作多需辅助操作技术伴随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对于应用辅助操作技术的手术或治疗合并设置了专门项目的,医疗机构按照其立项收费,不得重复收取辅助操作费。例如,“心脏直视消融费”的价格构成已包含射频消融,不得重复收取“射频辅助操作费”;对于应用辅助操作技术的手术或治疗未合并设置专门项目的,医疗机构按照“手术/治疗价格”+“辅助操作费”的方式收费,无需另行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5.“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垃圾处理用品、润滑剂、治疗巾(单)、棉球、棉签、纱布(垫)、普通绷带、固定带、治疗护理盘(包)、普通注射器、护(尿)垫、中单、冲洗工具、备皮工具、耦合剂、无菌罩、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修订“角膜基质透镜取出费”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手术类部分计价说明(附件2)。

(三)停用“口腔颌面部各类冷冻治疗”等2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11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1.新增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31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