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6〕66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通 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6号)相关要求,对我省现行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注射费(普通注射)”等6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采血费”指患者不能自行完成的有创采血操作。属于有创操作,但作为治疗或手术副产物的操作以及患者自行操作的采血项目不再另行立项。
2.“重要器官及功能部位”指:眼、耳、口、鼻、会阴、生殖器。
3.“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毒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垃圾处理用品、腕带、润滑剂、压舌板、滑石粉、一般物理检查器具、治疗巾(单)、棉球、棉签、纱布(垫)、固定带、治疗护理盘(包)、护(尿)垫、中单、冲洗工具、备皮工具、牙垫、一次性冰袋、新生儿洗浴用品、绷带、注射器、灌注器、输液贴、导尿管、导尿包、输液管路、敷料、呼吸面罩、生理盐水等常规冲洗液体、包裹单(袋)、软件的版权、开发、购买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停用“吸痰”等13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对于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价格项目,要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价格差距,在综合考虑本地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区域内价格趋同,助力基层医疗机构稳健运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11月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11月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1.新增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31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