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6-36012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6〕3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对我省现行一般治疗、病理、血管淋巴系统和颌面外科四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一)新增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3个、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8个、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6个、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1个;同步废止现行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6个、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5个、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6个、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7个,制定全省各价格类别最高政府指导价,并明确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
(二)所定价格为相应价格类别的全省最高政府指导价,其中,一般治疗类按通用型项目管理,病理、血管淋巴系统、颌面外科类按复杂型项目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
二、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做好项目落地执行。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医疗技术水平、现行价格实际、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等多方面情况,合理测算制定本地区各类政府指导价;其中,一般治疗类应围绕价格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20%定价。
(二)规范医用耗材计费。使用说明中已明确的基本物耗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其中,一般治疗类服务项目如临床必需且经患者知情同意后,选用与基本物耗同名,具有特殊功能的医用耗材,在按零差率单独付费的基础上,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步执行减收政策,具体减收规定另行发布。基本物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属原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执行的跟踪监管。各市州要适时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的政策解读,做好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持续关注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频次、费用变化的影响,引导政策规范执行。
(二)规范项目开展和收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落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协同推进高效落地执行。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与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持续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和解决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
(四)本通知所规范的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般治疗和血管淋巴系统两类自2026年10月8日起执行,病理和颌面外科两类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31年10月7日。
附件:1-1.湖南省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1-2.湖南省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2-1.湖南省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2.湖南省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
3-1.湖南省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2.湖南省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4-1.湖南省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4-2.湖南省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