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结果平稳落地,根据自治区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6-1)》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已通过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填报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采购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相关中选产品

(二)协议采购量。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全区自2026821起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026年8月21日2029年6月30日采购协议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冠脉支架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严格履行合同要约,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原则上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总实际使用量的90%,各中选企业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经地级市、自治区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未填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当前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境外企业的进口产品如中选,该企业在境内设厂的国产产品注册证备注栏中,体现与该中选进口产品关联的,则相应国产产品视为同一中选产品。、

四、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畅通挂网采购渠道,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护、备货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数据维护等工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并按照医疗机构要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通过采购平台做好中选产品网采工作,主动畅通采购、进院和使用等环节,提高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工作,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和直接结算。已开展直接结算试点的地区按照自治区要求开展直接结算。尚未开展直接结算的统筹区做好预付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实行直接结算后,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做好直接结算工作。

)做好医保政策衔接。医保部门充分发挥支付、结算的杠杆调节作用,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加强监测和监管。五市医保局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各市医保局要落实自治区相关制度规定,做好中选产品和相关产品采购核查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等行为,情节突出、经提示拒绝配合整改的,必要时作为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对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分析,通过采购平台查看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任务执行进度、订单等情况,并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采购任务量,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6-1)》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81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