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全国中成药联采的中选企业供应清单,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上述批次集采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6年9月15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该批次采购周期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上述联盟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时间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医药价格和招采服务网”(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
(二)严格价格执行。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
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未中选药品及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若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中选企业进行处置并启动增补流程。
(五)强化使用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清单”内的属于同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其他全国中成药联采批次可参照执行。
(六)强化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地医保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要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监测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主动开展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七)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中选企业供应清单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