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已过协议期药品中选标识的通知》相关要求,经申报企业确认,现将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已过协议期药品中选标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公布内容
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已过协议期药品中选标识调整结果(详见附件)。
三、具体要求
(一)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二)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开展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识工作,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
(四)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
(五)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55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调整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方式的复函》要求,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中标药品时应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承办人:姜大伟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8月18日
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已过协议期药品中选标识调整结果.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