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巩固集采改革成果,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执行线上采购全流程管理,推进政策协同、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集中带量采购稳步扩面

(一)加强采购需求量填报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应坚持为用而采,结合历史实际使用量、临床反馈、用药趋势、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准确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量,规范药品耗材申报规格、目录品类、生产企业信息,提高报量与临床实际使用量的匹配度。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统一报量、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配送至医共体各成员单位)、统一结算、统一考核,保障基层上下用药衔接。鼓励纳入两定协议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集采工作并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各级医保部门要将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20%或增加超过150%的医疗机构数据作为重点开展核查,应要求报量机构作出正式说明,对无客观理由申报需求量偏低的品种,属地医保部门组织医疗机构重新核算调整用量。对未作出正式说明且有量不报或报量严重不足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应视情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并将相关问题线索通报至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加强中选产品入院和执行

1.加强三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按照各批次执行政策求,加快建立配送关系、发起三方协议签订,最迟需在执行后一个月内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对未在招采子系统发起或配合完成三方协议的医疗机构或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由各级医保部门约谈后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或监测考核在总约定采购量不变的前提下,各地(州、市)、各师市级医保部门可对符合客观临床实际的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在本区域医药机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其他特殊情况由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跨区域统筹调整。超过三方协议签订期完成协议签订导致医疗机构无法正常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生产配送企业,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将视情节向牵头省份报送相关行为或按规定开展信用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货款结算主体责任,按三方协议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督促指导,确保及时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逐步建立全统一的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机制,提升医药货款支付效率,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降低医药企业流通成本。

2.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根据集采中选产品清单及时完善供应目录,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和限制中选产品的进院、使用与供应保障。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有约定采购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

3.促进中选产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制定集采药品耗材执行计划,有序推进集采中选产品的采购,尽量避免突击采购或长时间中断采购,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集采药品再次“回流”到药品流通市场;要及时掌握本院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等情况,发现问题主动自查自纠,促进科学合理用药集采药品同企业同产品的不同包装规格的药品合并计算约定采购量及完成量。因中选生产企业原因造成供应短缺的,医疗机构采购同组其他集采中选产品,纳入约定采购量计算范围。国家和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采中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的产品不纳入非中选考核范围,自治区、兵团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内标识提醒,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按需合理采购。鼓励医疗机构对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或质价相宜的产品。

4.规范中选产品院内调价流程。集采执行期间,若中选产品出现价格调整,中选生产企业在价格调整执行前及时告知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在新中选价格生效前5个工作日对外公告,各医疗机构按照价格生效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调整院内信息系统价格,确保院内价格与集采调价后价格保持一致,做到价实相符、即时生效。各级医保部门要定期开展调价执行情况排查,对未按要求调价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结算费用予以追回

5.平稳推进采购周期过渡衔接。在集采执行采购周期接续过渡期间,严格坚持约定采购量不变、执行标准不变、供应保障不变原则。各医疗机构需继续严格执行原约定采购量,不得擅自缩减;中选产品仍按照集采原要求供应、使用和结算,确保临床使用连续性。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主体,需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避免过渡期间断供、缺供等情况发生。对未及时履约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更换其他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医保部门要将过渡期间的供应情况纳入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处置供应异常问题。

6.优化非中选产品差异化管理。坚持分类施策、精准管控原则,对集采非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结合临床用药需求、产品质量层次、价格水平等因素,对非中选产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价格合理、临床必需且无法被中选产品替代的非中选产品,保障合理采购和使用;对价格偏高、可被中选产品替代的非中选产品,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同时参照红黄标风险预警机制,对价格异常的非中选产品谨慎采购,规范非中选产品价格和使用行为。

因纳入国家、自治区和兵团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对国家和省级联盟集采涉及的限适应症、儿童适宜品规等情形已合规合理减少报量的品种,可考虑以扣减后实际情况。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管理范围;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约谈后中选企业仍无法保障供应纳入信用评级的,相应中选药品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管理范围,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企业药品或非中选药品。考虑医用耗材迭代升级、注册变更、退市停产等因素,可参照集采分组按组考核同企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7.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含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应优化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分配机制,将合理、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与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分配挂钩。医疗机构要加大集采品种的使用监测,及时向医保部门、药监部门反馈中选产品质量、治疗效果等方面问题。各级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集采中选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

(三)加强中选产品供应保障

1.保障中选产品及时供应配送。中选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优先选择管理规范、设施完备、覆盖面广、供应及时的配送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也应保障供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中选生产企业不得配送近效期产品,须确保配送中选产品效期满足医疗机构需求,保障临床使用安全。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做好配送,提升中选产品配送率。探索建立集采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履约监测考核机制,将产品供应及保障履约情况作为货款直接结算的核心依据。鼓励各地医保部门建立配送企业保底管理机制,鼓励医药机构优先建立配送关系,有效保障集采产品的供应。

2.强化供需对接信息沟通机制畅通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沟通渠道,依托自治区、兵团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建立药耗问题上报管理模块,优化处置流程。医疗机构可通过医保平台集采问题直报模块中上报的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由属地医保部门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及时报上级医保部门。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中选产品供应的,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根据情况启动备供遴选机制,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采购。

3.加强监测处置结果应用。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探索建立集采中选生产企业供应情况评分机制,评分结果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省级集采等工作。按照订单配送率、医疗机构诉求反映及时解决比例以及部门约谈督导整改完成情况等,结合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等,对相关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评分。对配送率、及时率分别低于平均水平的相关企业,根据不同层次给予报量风险提示、暂停货款直接结算、减少约定采购量、开展信用评级等监管措施。

(四)加强集采执行的监测监管

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每月对集采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三方协议签订情况、报而不采、采而不足、采非不采中、采高不采低等明显采购异常情况进行监测,指导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规范执行;对屡次发生同类问题的医疗机构,要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开展约谈,必要时开展公开问询,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

(五)加强中选产品质量监管

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定期将集采中选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名单抄送同级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集采中选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对中选品种开展重点抽验,督促企业持续合规生产,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和企业及时通报医保部门,联合研判与处置并依法公开监管信息。医疗机构在中选产品使用过程中要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对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应暂停使用并及时告知产品生产企业,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线索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上报,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探索建立中选产品质量问题线索收集机制,并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相关线索,推动构建多渠道、多方协同的监管格局。

二、规范开展线上采购

落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自治区、兵团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线上采购,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分别不低于90%80%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要求执行。医保部门常态化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网采率测算,各医疗机构均需配合完成,当网采率不达标时要及时开展自查,连续三个月网采率不达标,属地医保部门要会同卫健部门开展约谈通报,避免违规开展线下采购。探索采集医保服务平台线上采购数据与医院内部系统实际采购数据,提高药品耗材网采率测算的精准性。

三、完善备案采购管理

对于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后备案,医药企业在2个月内完成挂网手续。医疗机构与医药生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现执行价格且不高于同通用名或同品种已挂网产品的平均挂网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兵团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备案登记包括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在内的真实交易信息,同步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备案采购表。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不超过5%;备案采购医用耗材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医用耗材总采购金额的10%,消毒类耗材、手术器械、未纳入网采范围的检验试剂等医用耗材除外。当备案采购超过标准进行预警,属地医保部门建立日常抽查和重点核查的管理机制,将预警医疗机构纳入重点核查范围,并将相关备案采购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监管检查范围。

四、加强平台支撑和协同监管

(一)深化医保平台精细化服务。自治区、兵团医保平台要构建闭环交易流程,持续优化医药交易服务,智能引导各交易主体有序开展线上操作,主动适应用户使用的实际需求。完善挂网、采购、配送、结算等环节的监测功能,强化预警监管功能,引导医药产品规范挂网、合理采购。

(二)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各级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工作协同,重点对价格欺诈、质量存疑、少供断供、选择性配送等问题开展联合处置,处置结果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联动。

(三)强化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专业优势,精准做好临床用药指导与集采政策阐释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推动集采改革走深走实,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与社会氛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15